苏州市陕西商会
Suzhou Sha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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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陕西商会章程
作者: 来源: 日期:2024/12/29 13:22:18 人气:590
  

苏州市陕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2026.14.2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苏州市陕西商会,英文名称为: Sha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uzhou  英文缩写为:SCCS 。 (以下简称本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陕西籍在苏州地区经行政审批部门登 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陕西籍 在苏州的企业家使之信息互通、经验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发展、 引导会员搞好自律建设,坚持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加强苏州、陕西两地经济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业务 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 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七条  本商会的住所是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纶场7号 1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倡导诚信自律;

(二)为会员搭建互相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会员积极参与 苏州市的经济、贸易、文化等有益活动;

(三)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 权益;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资金融通、商业机 会等咨询服务;

(五)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扶持和促进 企业发展;

(六)组织会员参与有益的社会活动和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 活动;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九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商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陕西籍在苏州地区经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企业;

(四)在本商会的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商会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商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 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本商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 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商会8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 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 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 不低于总票数的8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

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 33%。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 权益;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 由其书面通知本商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 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 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 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80%。

第二十九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7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 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 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 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不兼任其他协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 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 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


/

 

 

 

 

 

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决定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 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  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 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会议,对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 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 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 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 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 规程。根据本商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 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 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 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

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商会固定场所,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 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 本商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 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 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 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 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的收入来源于:

(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 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商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 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 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 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 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 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 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 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 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6年1月9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 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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