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苏州市陕西商会章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籍人士在苏州设立的企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 会费是商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照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义务。 三、 会费标准根据会员在商会中的职务进行确定。 四、 会费的用途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的缴纳 五、 会费标准根据会员在商会中的所任职务进行确定: 1、 会长单位每年会费 :100000元/年 2、 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会费 :50000元/年: 3、 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 :20000元/年: 4、 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会费:10000元/年: 5、 会员单位每年会费: 2000元/年: 六、 会费缴纳截止时间,每年12 月 31日之前一次性交清。届中加入商会的会员,其会费按月折算收取(含当月)。 七、 对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按《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八、会费主要用途,按《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开支,严禁挪作他用。 九、商会正常运行的开支主要包括: 1、会员大会暨成立庆典大会的开支; 2、商会办公场所房租及物业管理费; 3、商会工作人员薪酬; 4、商会办公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等; 5、日常办公费用; 6、其他。 十、 商会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 1、义务为会员服务(制作会员证(匾)、通讯录、义务咨询、法律援助等); 2、印制会刊、建立和维护商会网站; 3、商会之间的交流工作; 4、相关部门的通联工作; 5、其他。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十一、 会费管理是商会财务管理的主体,商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十二、 商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十三、 会费由商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商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会费可以现金缴纳,也可以通过银行邮局汇寄至商会财务专用账户。 十四、 商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十五、 对商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之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会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十六、 本办法由苏州市陕西商会理事会起草并负责解释。 十七、 本办法于2017年3月12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