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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仲裁规则“指手划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3/3/26 人气:692
  

    近年来,我国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中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特别是1995年仲裁法颁布以来,我国的仲裁制度不断完善,依法成立的许多仲裁机构,受理了大量仲裁案件,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构建和维护社会和谐方面,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商事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式,从产生到发展,之所以受到当事人广泛接受,原因之一就在于它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有力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民商事仲裁制度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尽管民商事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但民商事仲裁仍然赋予了当事人全面而丰富的程序权利。
    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想要充分享受民商事仲裁在民商事纠纷解决方面的优势,使得个案处理过程和结果更令人满意,就必须了解并运用仲裁规则“指手划脚”,最大限度地运用仲裁赋予的权利。首先,在仲裁合意的达成方面,当事人有权在贸易、投资、金融、保险、建筑工程、地产等众多经贸领域约定仲裁条款,并在订立仲裁条款阶段约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甚至仲裁审理方式。一旦当事人申请仲裁并被受理,那么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规则,在答辩期内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举证期内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请求,也可以申请调查取证、证人出庭或财产保全。民商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确定符合双方意愿的仲裁庭组成形式和仲裁案件审理方式,可以选择独任审理或合议庭审理,也可以选择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以及是否公开审理。至仲裁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由于庭审程序没有固定模式,比较灵活,一般由仲裁庭针对个案进行,因此仲裁庭审氛围相对宽松,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和解和自愿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但对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调解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庭秘书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后,进入仲裁裁决阶段,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一审、二审或再审的问题,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一次性解决纠纷,在运用专家仲裁确保裁决准确性和公正性的前提下,能便捷高效解决民商事纠纷。此外,对于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当事人还可以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以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订立与实施并不代表它就能自动发挥作用。尽管仲裁制度赋予当事人诸多仲裁权利,但如果人们不去认知他,运用它,那么它将永远只停留在条文上,不可能自动转化为现实。民商事仲裁欢迎当事人运用仲裁规则“指手划脚”,并时刻准备向选择仲裁的人们全面展现其在民商事纠纷解决方面所蕴含的优势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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