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此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以及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则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即便作出仲裁裁决也将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包括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择的仲裁机构等三项内容。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为了避免歧义,顺利实现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仲裁委员会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在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中按照仲裁法的严格要求,订立符合仲裁法要求的仲裁条款,即订明仲裁协议的三要素:仲裁意愿、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名称,其中主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温州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温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